2008年4月9日水利部颁布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第14条规定:“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根据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取水申请,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5月27日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水文处、海西州水务局、格尔木市水务局组成核验组就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东水源申请办理取水事宜进行了现场核验。
东水源主要用于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百万吨钾肥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附属化工产品的开发及一期工程热电中心供水。核验组通过实地查看并召开取水工程现场核验会议,原则同意该工程取水许可核验,并形成现场核验意见书,核定该工程取用格尔木河冲洪积扇地下水,年取水量1200万m3。
取水许可现场核验是贯彻实施新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取水许可审批,将极大的推进工业企业节约用水进程。青海盐湖工业集团取水工程核验工作拉开了我州取水许可现场核验工作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