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实施主体:海西州水利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第53号令。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本地区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条件:凡在本区范围内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海西州水利局批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承诺制管理,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自主开展水土保持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开展技术评审,实行审批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备案流程: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海西州水利局不再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备案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1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1份
3、生产建设单位承诺书3份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为生产建设单位;
2、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召开技术审查会进行审查工作;
3、决定:州水利局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决定结果形成正式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
5、送达:窗口领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寄达办理结果。
办件咨询:0977-8211493